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0號
CTDV,109,司促,1470,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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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盧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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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