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玉珍(原名:林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