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呂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已
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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