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53號
CTDV,109,司促,1453,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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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呂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已
  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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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