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4號
CTDV,109,司促,1444,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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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隆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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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