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隆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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