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全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65,035
元整暨自起息日96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62,120
元整,及其中本金137,485自起息日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㈢【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97,638
元整,及其中本金101,902自起息日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
務人負擔。
㈣緣債務人楊全明於92年07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
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
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1,224,79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全明 │自起息日96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465035│ │01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104年09月0│至清償日止 │ │
│ │ │ │1日起 │ │年息百分之15 │
├──┼───┼─────┼──────┼──────┼───────┤
│ 002│新臺幣│楊全明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7485│ │年12月30日起│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全明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1902│ │年12月30日起│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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