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育純即吳志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育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志德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謄,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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