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債 務 人 羅洪秀娘
債 務 人 羅永成
債 務 人 羅素雯
債 務 人 羅惠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羅忠雄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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