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9號
CTDV,109,司促,1069,2020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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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青峰 
人          
債 務 人 趙婕穎 

債 務 人 何昱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
  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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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