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伍一精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青峰
人
債 務 人 趙婕穎
債 務 人 何昱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
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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