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5號
CTDV,109,司促,1005,2020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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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王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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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