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72號
CTDV,108,除,272,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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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蔣彥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 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8 年8 月7 日依規定聲請後,本 院於108 年8 月8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至108 年12月9 日(期間之末日10 8 年12月8 日週日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8 年12月 9 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業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08 年 12月12日提出本件聲請,尚未逾3 個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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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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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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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蔣彥斌│○○企業社│高雄市○○│0000000 │000,000元 │000年0月00日│000000000 │
│ │ │ │區○○○○│ │ │ │ │
│ │ │ │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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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