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5號
CTDV,108,重訴,155,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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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余登發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
被   告 余信和 
      余登元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陳志銘律師
      許駿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
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楊
富強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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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