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5號
CTDV,108,補,955,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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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陳美吟 
被   告 顏廷宇 
      李瑩芳 
      簡佩玹 
      簡秀花 
      劉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
稽。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顏廷宇與被告簡佩玹
就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下稱系爭A房地)所為信託契約關係
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被告簡佩玹應塗銷民國107年2月5
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A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6,876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李瑩芳與被告簡佩玹間就附表編
號3、4所示房地(下稱系爭B房地)所為信託契約關係及所有權
移轉行為均不存在,被告簡佩玹應塗銷107年2月6日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亦係本於代為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B房
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1,567,762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被
簡佩玹與被告簡秀花間就系爭A房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買
賣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均無效,被告簡秀花應塗銷107年7月12日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係行使代位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706,876元;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確認被告簡佩玹與被告劉文典
就系爭B房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均
無效,被告劉文典應塗銷107年8月3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同係
行使代位權,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7,762元。茲以,原告
上開請求,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屬個別,其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49,276元(計算式:2,706,876元
+1,567,762元+2,706,876元+1,567,762元=8,549,27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   地號/建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 │ 訴訟標的價額  │
│  │          │ (㎡ ) │(元/ ㎡ ) │權利範圍 │ (新臺幣)  │
├──┼──────────┼─────┼──────┼─────┼────────┤
│ 1 │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 │2,918.39 │ 81,675  │ 80/10000 │ 1,906,876元  │
│  │111地號       │     │      │     │        │
├──┼──────────┼─────┼──────┼─────┼────────┤
│ 2 │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 │     │ 建物現值  │ 1/1   │  800,000元  │
│  │3406建號      │     │ 800,000  │     │        │
├──┼──────────┼─────┼──────┼─────┼────────┤
│  │ (編號1、2合計)  │     │      │     │ 2,706,876元  │
├──┼──────────┼─────┼──────┼─────┼────────┤
│ 3 │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 │2,918.39 │ 81,675  │ 49/10000 │ 1,167,962元  │
│  │111地號       │     │      │     │        │
├──┼──────────┼─────┼──────┼─────┼────────┤
│ 4 │高雄市左營區福民段 │     │ 建物現值  │ 1/1   │  399,800元  │
│  │3407建號      │     │ 399,800  │     │        │
├──┼──────────┼─────┼──────┼─────┼────────┤
│  │(編號3、4合計)  │     │      │     │ 1,567,762元  │
├──┴──────────┴─────┴──────┴─────┴────────┤
│備註:(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建物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 │
│   圍)=該標的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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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