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林淑嬌
被 告 張源章
張新政
張新陽
張嘉菁
林邵穎
林昌
林世祥
林承佑
林良次
林良志
林良三
林容正
林雍智
林金樺
林秀枝
林秀娥
王維新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變價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
以原告就上開2 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
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附表:~t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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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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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燕巢區燕西段│9.19㎡ │28,500元/㎡ │160分之1 │1,637元 │
│ │115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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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燕巢區燕西段│108.47㎡│28,500元/㎡ │160分之1 │19,321元 │
│ │133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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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20,9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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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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