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原 告 鄭亞雲 鄭以弘 鄭以東 梁月鳳 廖錦珠 鄺春華 李惠貞 李宜珍 李國宗 鄭連益 黃月鳳 王子賓 黃陳幸 李榮茂 呂呈祥 蔡郭月霞 陳李純紅 許水清 許水瀛 許水木 追加原告 蔡錦秀 鄭雅文 鄭雅丰 鄭景木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黃靜瑜律師被 告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代 理 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盧奇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吳芝瑛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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