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15號
CTDV,107,訴,715,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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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鄭亞雲 
      鄭以弘 
      鄭以東 
      梁月鳳 
      廖錦珠 
      鄺春華 
      李惠貞 
      李宜珍 
      李國宗 
      鄭連益 
      黃月鳳 
      王子賓 
      黃陳幸 
      李榮茂 
      呂呈祥 
      蔡郭月霞
      陳李純紅
      許水清 
      許水瀛 
      許水木 
追加原告  蔡錦秀 
      鄭雅文 
      鄭雅丰 
      鄭景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黃靜瑜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代 理 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
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吳芝瑛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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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