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8號
CTDV,107,訴,388,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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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林順得 
      林順興 
      林順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
被   告 鍾秀雲 
      沈林文里
      吳林文月
      林文麗 

      許家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許信富 
訴訟代理人 許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
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
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謝文嵐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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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