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8號原 告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被 告 林順得 林順興 林順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被 告 鍾秀雲 沈林文里 吳林文月 林文麗 許家榮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被 告 許信富 訴訟代理人 許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謝文嵐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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