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48號
CTDV,107,訴,1048,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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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郭義林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葉慶華 

      葉亮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馬素絹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已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實任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郭文通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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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