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承當訴訟人 劉俊廷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劉邱明娣
訴訟代理人 劉俊煌
劉俊卿
被上訴人 劉永貴
劉永盛
劉永有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上訴人 劉永禮
訴訟代理人 劉謝煥蘭
被上訴人 劉永吉
劉永歆
訴訟代理人 劉錦煌
被上訴人 劉錦漢
劉永忠
訴訟代理人 劉王鳳梅
被上訴人 劉永祥
劉潔寧
劉韻琳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永熙
被上訴人 劉立夫
劉永鄰
劉永光
劉永榮
劉永能
劉永義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下稱美濃地政)108年9月10日分割方
案複丈成果圖編號2、3間分割界線鄰編號B 處有曲折,致影響分
配編號3 之人權益,認有囑美濃地政修正該分割線另制複丈成果
圖,並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