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8號
CTDM,109,聲,258,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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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晉胤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晉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晉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5 月及6 月確 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109 年1 月9 日 核准假釋出獄,嗣經更定前揭有期徒刑5 月及6 月部分為應 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 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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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