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羿羽
選任辯護人 許泓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9日 對上訴人即被告蔡羿羽(下稱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 ○○村00○0號之住所為寄存送達,寄存地點為該處轄區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12月16日聲 明上訴,但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