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安泰
具 保 人 林姵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82號
、107年度偵字第11705號、107年度偵字第12634號、108年度偵字
第1247號、108年度偵字第1774號、108年度偵字第20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姵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 地檢)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1 萬元准予交保,並由具 保人林姵岑提出保證金繳納等情,有橋頭地檢偵訊筆錄、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然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後未到庭,亦拘提無著,嗣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 被告應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到庭應訊,然被告仍未到庭, 此見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 、拘票暨報告書即明。且查被告現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 表可參。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 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