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2002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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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楊江燕玉(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呂江燕馨(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何江燕華(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江莉珍(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江金仙(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江燕玉呂江燕馨、何江燕華、江莉珍江金仙為原告江黃美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江黃美秀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楊江燕玉呂江燕馨、何 江燕華、江莉珍江金仙為原告江黃美秀之繼承人,此有除 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55至162頁)。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 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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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