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號
TYDV,109,除,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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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游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尚未交付而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 190 號裁定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0月3 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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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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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游金鳳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108 年5 月31日│12,062元 │LL八二0三0三0│立盛空油壓機企業社
│ │ │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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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