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8號
TYDV,109,除,18,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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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煥 
代 理 人 林泓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裁 定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 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 月11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發票日(民國)│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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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2,500元 │NN1452680 │108 年8 月5日 │
├─┼─────────┼─────────┼───────┼─────┼───────┤
│02│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199,800元 │NN1452681 │108 年9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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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