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2號
TYDV,109,重訴,52,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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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施尚寿 
被   告 范瑜庭 
      范禎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瑜庭范禎庭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38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繳裁判費8 萬
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9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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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