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號
TYDV,109,訴,45,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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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
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9,904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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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