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聚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3,
000 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9,904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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