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2號
TYDV,109,訴,262,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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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楊婷婷(即被繼承人楊木來之繼承人)

      楊財寶 
      楊心婦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 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496 萬4,150 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
供擔保物總價額合計為1,322 萬7,94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6 萬4,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 萬203 元,扣除已繳納之1,990 元,應再補繳4 萬8,2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
│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元) │
│  │         │/ 合計被告│/ 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 │      │      │
├──┼─────────┼─────┼──────┼──────┤
│1 │桃園市大園區南港段│2,682.04/1│3,100    │8,314,324  │
│  │第703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749 地號土│1,585.04/1│3,100    │4,913,624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13,227,9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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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