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楊婷婷(即被繼承人楊木來之繼承人)
楊財寶
楊心婦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 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496 萬4,150 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
權供擔保物總價額合計為1,322 萬7,94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6 萬4,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 萬203 元,扣除已繳納之1,990 元,應再補繳4 萬8,2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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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元) │
│ │ │/ 合計被告│/ 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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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大園區南港段│2,682.04/1│3,100 │8,314,324 │
│ │第703地號土地 │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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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第749 地號土│1,585.04/1│3,100 │4,913,624 │
│ │地 │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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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3,227,9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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