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上竣(原名:歐陽平弟)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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