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號
TYDV,109,補,56,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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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上竣(原名:歐陽平弟)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6,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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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