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端剛
相 對 人 陳韻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重訴
字第28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法拍屋拍定買受人,相對人與前屋 主簽訂之租約因未公證且超過6 年而不具效力,聲請人同意 再將房屋出租予相對人1 年,並約定相對人若按時繳納租金 可於租賃期間內向聲請人購買該租賃房屋,惟相對人卻表示 和解筆錄記載只要其按時繳納租金,隨時可向聲請人購買租 賃房屋,此種解釋將導致聲請人不能裝潢租賃房屋,兩造就 和解筆錄有爭議,懇請調閱和解當時之錄音以釐清兩造和解 之真意,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1 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82 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