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許希爾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許勝光
許佳惠
許佳珍
許佳偉
許佳福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花莉
被 告 許勝團
許慧君
許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許温六妹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
分割明細表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共4 筆計新臺幣(下同)883
萬3,790 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6 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147 萬2,298 元(計算式:8,833,790 ×1/6 =1,47
2,29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652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