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8號
TYDV,109,家繼訴,8,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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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許希爾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許勝光 
      許佳惠 
      許佳珍 
      許佳偉 
      許佳福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花莉 
被   告 許勝團 
      許慧君 
      許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許温六妹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
分割明細表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共4 筆計新臺幣(下同)883
萬3,790 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6 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147 萬2,298 元(計算式:8,833,790 ×1/6 =1,47
2,29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652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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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