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7號
TYDV,109,司聲,57,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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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真  




相 對 人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義 


相 對 人 吳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3,17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5 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被告即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 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8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 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56 號裁定駁回確定,並 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 應負擔全部歷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3,175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33,1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 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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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