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899號
TYDV,109,司票,89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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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江柏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丞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江柏寬及相對人方丞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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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