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207號
TYDV,109,司票,120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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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蕭全綸 
相 對 人 沈德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德棠沈桂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對各相對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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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