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189號
TYDV,109,司票,1189,202002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陶桂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耀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人陶桂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