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13號
TYDV,109,司票,1013,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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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劉興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茹娜‧優名(原名:黃思鳳)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與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顯
  有不同,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正確發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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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