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聲 請 人 劉興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茹娜‧優名(原名:黃思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原本。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與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顯 有不同,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正確發票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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