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53號
TYDV,109,司拍,5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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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鈺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藍鈺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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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