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5號
TYDV,109,司促,545,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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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債 務 人 米迪亞影音後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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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迪亞影音後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