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債 務 人 米迪亞影音後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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