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04號
TYDV,109,司促,4404,20200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泉即宸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第三人張鳳春仍任職於葉春泉即宸暘工程行之證明文
  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