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曼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符合申請書第23條第1 項各款事由之相關釋明文件,
或依第24條第2 項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尤曼如之通知
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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