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61號
TYDV,109,司促,3661,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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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張婷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乙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表明明確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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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