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債 權 人 陳宣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錦鸞(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自強(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詩嵐(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新淮(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允含(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鐶潤(即王清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清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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