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52號
TYDV,109,司促,3352,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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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
債 權 人 陳宣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錦鸞(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自強(即
王清明之繼承人)、王詩嵐(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新淮(即
王清明之繼承人)、王允含(即王清明之繼承人)王鐶潤(即
王清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王清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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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