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債 權 人 賴家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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