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42號
TYDV,109,司促,334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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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債 權 人 賴家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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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宇木造樓梯扶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