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債 權 人 鈺耘鋼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清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右銘即三道輝鋁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三道輝鋁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潘右銘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請改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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