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5號
TYDV,109,司促,2815,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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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李建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繕同(原名:蔡通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
  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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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