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債 權 人 林廷珊即漂飄視覺設計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權人商號之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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