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0號
TYDV,109,司促,2650,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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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范琪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
  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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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