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33號
TYDV,109,司促,2633,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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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債 務 人 朱泳錠(原名:朱國光)

債 務 人 朱許阿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玖仟參
  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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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