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0號
TYDV,109,司促,2610,202002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智傑(即魏柏凱之繼承人)梁惠淇(即
魏柏凱之繼承人)、梁舒淇(即魏柏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梁智傑(即魏柏凱之繼承人)梁惠淇(即魏柏凱
  繼承人)、梁舒淇(即魏柏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梁詩
  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