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智傑(即魏柏凱之繼承人)、梁惠淇(即魏柏凱之繼承人)、梁舒淇(即魏柏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梁智傑(即魏柏凱之繼承人)、梁惠淇(即魏柏凱之 繼承人)、梁舒淇(即魏柏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梁詩 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