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0號
TYDV,109,司促,2560,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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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 權 人 呂紹翊即怡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全名,並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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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