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債 權 人 呂紹翊即怡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二、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全名,並提出債務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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