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韋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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