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03號
TYDV,109,司促,250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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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滄毓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之住居所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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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